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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灵活就业登记

2024-10-31 21:52:56  浏览:184  作者: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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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人社规〔2024〕1号灵活就业登记政策内容灵活就业指的是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本市范围内以弹性工作方式受雇于雇主,按照工作时间或工作量取得劳动报酬的就业方式。...

厦人社规〔2024〕1号

灵活就业登记


政策内容

灵活就业指的是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本市范围内以弹性工作方式受雇于雇主,按照工作时间或工作量取得劳动报酬的就业方式。

(一)在本市范围内,以弹性工作方式取得劳动报酬或收益,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社区(村)申报灵活就业登记。

  1.经福建省各级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2.所从事的工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3.具备弹性工作特征,工作时间不固定或临时性用工;

  4.当前未在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未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

  5.在我市以个人身份缴交社会保险费。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区(村)、街道(镇)可不予受理或终止登记灵活就业:

  1.当事人不配合查证相关灵活就业信息或提供的灵活就业信息无法查证;

  2.当事人就业状态与申请灵活就业登记内容不符;

  3.当事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

  4.当事人在企业、民办非企业等担任股东、董事、监事或其他管理人员;

  5.雇主为法人,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息显示该法人处于非正常经营状态;

  6.雇主为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

  7.其他不具备灵活就业登记的情形。


灵活就业登记采取个人申报、社区受理、社区街道核查、公示的方式行。个人通过线上或线下提交灵活就业登记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并对申请表上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承诺。社区、街道负责核查辖区内灵活就业登记申请材料,并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抽查可采取电话或走访等方式。


申报对象

在本市范围内,以弹性工作方式取得劳动报酬或收益,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社区(村)申报灵活就业登记。

  1. 经福建省各级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2. 所从事的工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3. 具备弹性工作特征,工作时间不固定或临时性用工;

  4. 前未在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未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

  5. 在我市以个人身份缴交社会保险费。



申报材料

在本市范围内灵活就业,符合申报条件的福建省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

一、福建省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选择以常住地申报灵活就业登记,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本人(或配偶)在居住地拥有产权的房产证、或本人(配偶)直系亲属的房产证、或本人(配偶)一年以上租赁合同(若房产证产权为配偶或配偶直系亲属拥有、租赁合同上承租方为配偶的则均需要增加提供结婚证)、用人单位集体宿舍证明文书或在厦居住证;

二、厦门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亦可选择以户籍所在地申报灵活就业登记,需要提供本人户口本(网上可以查阅的除外)。



申报方式

灵活就业登记申报以线上申报为主,窗口申报为辅;符合登记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可通过网上或窗口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社区(村)申报。

  1. 线上申报:申请人可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厦门智慧人社”等提交个人申请信息和承诺书;申请信息和申报承诺提交成功后,系统将自动推送至经办社区(村),并发送受理或不予受理回执。

  2. 窗口申报:申请人可携带身份证和有关的证明性材料到对应的社区(村)窗口填写申请信息表格和承诺书,直接申报。申报所需的表格由社区(村)窗口提供。社区工作人员接收申请人材料后,需要给予申请人受理或不予受理回执。



申报期限

2024年8月15日至2027年8月14日



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户籍或居住地所在社区便民服务代办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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