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异地就医人员直接结算的门诊费用,原则上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的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报销政策执行参保地规定。即“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政策”。
注意:厦门市参保人在上一医保年度内(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发生的医疗费用须在下一医保年度开始后的3个月内(即9月30日前)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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