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异地就医人员直接结算的门诊费用,原则上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的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报销政策执行参保地规定。即“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政策”。
注意:厦门市参保人在上一医保年度内(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发生的医疗费用须在下一医保年度开始后的3个月内(即9月30日前)申请办理。
上一篇:异地就医备案是否长期有效?备案后能否随时截止备案?
下一篇:异地就医结算报错怎么办?
工伤认定决定什么时间内作出?
影响基本养老金水平因素有哪些?
原法定退休年龄五十五周岁的女职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对照表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应该做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