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参保职工至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的(即生育的当月及之前11个月均需参保缴费,应缴保费未在3个月内到账的,视为缴费中断);
2. 在按规定设置妇产科的医疗机构或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分娩、流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3. 符合国家、省计划生育政策;
4. 男职工配偶申领生育医疗费的,需男职工配偶未就业且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符合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条件的女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15日起,可以办理申领手续。申领分娩生育保险待遇的时间从分娩之日起计算,时效为12个月;申领计划生育手术生育保险待遇的时间从实施计生手术之日起计算,时效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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