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人社文〔2024〕4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设区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根据《福建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实施方案》(闽人社文〔2023〕159号)规定,按照统计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现就我省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事项明确如下:
一、从2024年1月1日起,全省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限按21060元/月、下限按4212元/月执行。
二、我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发生变化时,按新的标准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