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缴费时间应当保持连续,不得随意中断。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认定为中断缴费,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中断缴费一个年度及以上的,再次参保后连续参保时间重新计算,中断期间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二)在当年度开始后3个月(含)以内参保并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且次月缴费到账的,视为连续,中断月份计入连续参保时间,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
(三)在当年度开始3个月后(即每年3月后)参保缴费,缴费之前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缴费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且不计入个人自付费用计算范围。参保次月缴费到账的,从参保当月起开始重新计算连续参保时间;参保次月缴费未到账的,从实际缴费到账当月起开始重新计算连续参保时间。
(四)从其他统筹区转入本市并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参保人员,在转移接续前未中断缴费,或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续保并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且次月缴费到账的,在其他统筹区正常参保缴费时间可与本市参保缴费时间合并计算,中断月份计入连续参保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