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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工伤认定的 “三工”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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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有下列“三工”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

职工有下列“三工”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用人单位依法要求的职工应当工作的时间,以及在工作时间前后所做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占据的时间。


“工作场所”既应包括本单位内的工作场所,也应包括因工作需要或者领导指派到本单位以外去工作的工作场所。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有两层含义:

一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

二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履行工作职责期间因意外因素受到人身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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