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有下列“三工”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用人单位依法要求的职工应当工作的时间,以及在工作时间前后所做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占据的时间。
“工作场所”既应包括本单位内的工作场所,也应包括因工作需要或者领导指派到本单位以外去工作的工作场所。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有两层含义:
一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
二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履行工作职责期间因意外因素受到人身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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