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单位停保减员
【设定依据】
文件查询(如需查阅文件,请点击此链接)
《社会保险法》全文(点击查看全文)
《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全文(点击查看全文)
《厦门市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全文(点击查看全文)
《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全文(点击查看全文)
《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全文(点击查看全文)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点击查看全文)
【申请条件】
单位为退休、解除劳动关系或者死亡的参保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停保减员手续。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必要性 | 报送情形 | 备注 |
1 | 《社会保险停保申报表》(通用) | 原件 | 2 | 纸质 | 必报 | ||
2 | 个体工商户业主身份证原件 | 原件 | 纸质 | 条件报送 | 个体工商户无公章 | 原件核验退回 复印件柜台复印留存 | |
3 | 经市编办(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核后的《行政事业单位增加减少审核表》 | 原件 | 1 | 纸质 | 条件报送 | 行政事业单位属市财政统发人员 | |
4 | 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 原件 | 条件报送 | 办理参保人员死亡停保 | 原件核验退回 复印件柜台复印留存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12366
【办理流程】
【办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
电子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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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填写表格或文书中带有“签章”字样的,需加盖公章
3.缴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用人单位为员工(除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办理社保停保减员时,税务机关以人社部门推送的失业登记备案信息为准,若未办理失业登记的,需先厦门市人社局人力资源网(https://hrss.xm.gov.cn)办理失业登记备案手续后,方可办理社保停保。
【表单及填写范本】
《社会保险停保申报表》(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