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合作伙伴: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调整2024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通知》(闽人社文〔2023〕160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明确2024年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闽人社文〔2024〕4号)、《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的通知》(厦医保〔2023〕131号)及有关文件,现将2024年厦门市社会保险缴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自2024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16%执行,个人缴费费率按8%执行。缴费基数的下限按3300执行。
(二)失业保险
自2024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0.5%执行,个人缴费费率按0.5%执行。缴费基数的下限按3300执行。
(三)工伤保险
自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工伤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0.4%执行,个人不缴费。缴费基数的下限按4212执行。
(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
自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6.5%,个人缴费费率按2%。缴费基数的下限按4212执行。
自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继续按0.7%,职工个人不缴费。缴费基数的下限按4212执行。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执行期间,如遇各级政府部门公布新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费政策,再另行通知。
备注:
1.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且不低于省政府公布的缴费基数下限(3300元),不高于上年度我省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工伤保险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若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我省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的按60%,超过300%的按300%为缴费基数。
2.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以职工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若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我省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的按60%,超过300%的按300%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计算的,以上年度我省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