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工:指由于历史政策在厦门参保外地户籍职工。
1. 职工医保:不再区分外来职工和本市职工
近日,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福建省的统一部署,厦门市政府出台《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和《厦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统称《细则》)。《细则》统一了外来职工与本市职工医保政策,简化了门诊报销流程,增强了门诊共济保障功能。《细则》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细则》规定,外来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率调整到与本市职工一致,不再区分外来职工和本市职工身份,所有在职职工均执行全省统一的单位缴费率7.5%、职工个人缴费率2%,享受同等的医保待遇。同时,我市实施阶段性减负政策,2023年1月至12月单位缴费率降低1个百分点,即按6.5%缴纳。
2. 放开职工医保参保户籍限制
《细则》同时放开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户籍限制,法定劳动年龄内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只要持本市有效居住证,均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本市职工医保,缴费率9.5%,享受与本市职工同等的医保待遇,有效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同时,2023年1月至12月缴费率降低1个百分点,即按8.5%缴纳,减轻了灵活就业人员负担。
3.失业保险:统一缴费、统一待遇
为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优化服务体验,更好保障参保主体合法权益,福建省出台了《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印发《福建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闽人社文〔2022〕160号)。2023年1月1日起,厦门市实施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统一失业保险政策包括并不限于参保范围、缴费基数和费率、基金支出项目、待遇标准、转移接续办法等。
统一缴费基数。从2023年1月1日起,缴费基数统一以我省上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和300%分别作为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原厦门市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最低工资2030,根据《统筹方案》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低于福建省上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逐步提高到60%,目前我省上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为3992。
缴费费率全省统一,《统筹方案》要求单位缴费比例2%,个人缴费比例1%,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落实降费率政策。原厦门市失业保险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单位缴纳部分由0.5%下调至0.3%,本市户籍个人按0.5%缴纳,外来工个人不缴纳。目前福建省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缴费比例0.5%,不区分本市职工和外来工。
统一待遇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统一调整至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
原本市职工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五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5%;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九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90%;
(三)累计缴费时间九年以上的,为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95%。
原外来工失业人员不享受失业保险金,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三年的,按单位累计缴费总额的60%;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三年不足五年的,按单位累计缴费总额的75%;
(三)累计缴费时间五年以上的,按单位累计缴费总额的90%。